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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居住,医保不给报?

[日期:2008-07-24] 来源:今日龙口  作者:徐学杰 [字体: ]
      挂档职工辛某退体后因随女在海阳居住,在龙口市医保中心办理了异地居住手续。2008年6月份,该职工带着在海阳住院的单据到龙口市报销。
      工作人员在审核了其送来的单据后,告知此单据无法向市医保中心报送。其一,辛某在海阳住院时没有通知挂档单位向医保中心呈报,医保中心没有其住院申请记录备案,也就无法对其住院过程进行审查。其二,辛某所住的医院不是其在龙口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居住时备案的定点医院。
      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说,像辛某这样办理了异地居住人员很多,但一些人只以为办理了异地居住手续就万事大吉,却没有了解到在异地住院必须履行的相关手续。允许职工办理异地居住手续是为了方便常驻境内异地工作或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职工看病就医的方便,需要办理异地居住的职工应到医保中心领取《异地居住申请表》,到长期居住地就近选择一到三所当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并经选定的医疗机构和当地医保中心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单位加具意见盖章后,送回医保中心确认备案。已备案的异地居住职工,在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所在单位,就其住院医院名称、科别、床号、本人联系电话、主治医师及主管护士姓名电话、病种、住院日期等详情填写清楚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医保中心,医保中心稽查人员将通过异地医保稽查人员协助稽查。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医院收据和住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嘱单位、出院小结回劳动关系所在地办理报销。办理异地居住时的医院是异地居住人员的定点医院,医保中心已备案,如果办理异地居住的职工另择医院需要有原申请医院出具的确需转诊的手续,否则无效。
      辛某没有履行以上的义务,所以药费不能予以报销。


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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